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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燃气用户 新修订《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亮点多多,与我们息息相关!

《条例》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对政府与市场、规划与建设、发展与安全、经营与使用等内容作了规定,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中与燃气用户息息相关的规定




第6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用气规则,安全规范使用燃气




第14条:

    燃气用户应当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和配件




第22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入户安全检查并配合整改安全隐患。 

    对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属于燃气经营者负责的,由燃气经营者及时整改;属于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导致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醒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燃气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告知燃气用户、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按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气。燃气安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恢复供气。




第23条:

    燃气经营者对涉及燃气泄漏等事故安全隐患的报修,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用户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险抢修。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第25条:

    燃气用户应当向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购买燃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燃气燃烧器具和配件

    管道燃气用户因生产、生活等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提前告知管道燃气经营者,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




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用户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一)属于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 

(二)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使用管道燃气的; 

(三)其他在人员聚集的室内公共场所长期使用燃气的。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燃气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当具备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等功能。


法律责任:

第39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2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 

(二)自行拆卸、维修、改装气瓶阀门或者清除气瓶内的残液; 

(三)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 

(四)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用储罐、槽车直 

接向气瓶充装燃气; 

(五)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 

(六)在同一用气场所安装两套供气系统或者使用两种以上 

燃气; 

(七)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 

废的气瓶充装的燃气;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责任:

第40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29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燃气计量装置记录为准。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计量装置进行检定。居民燃气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也可以向管道燃气经营者提出检定要求。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接到要求之日起十日内,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误差在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内的,由居民燃气用户支付检定费用;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的,燃气费实行多退少补,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支付检定费用,无偿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




第31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燃气经营者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及其他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勘察作业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予以确认燃气设施埋设情况;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因施工、勘察作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勘察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并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33条:

    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设施抢险、抢修时,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险、抢修。